中央財政出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政策實施意見

2015-06-23

  日前,工信部會同財政部依照中央財政小微企業代償補償辦法,以兩部委辦公廳名義聯合發布《關於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對該政策在北京、安徽、福建、山東、河南、廣東等六試點省市的落地實施提出具體意見要求。

  《通知》從工作機製、支持範圍、運營管理及監督檢查等方麵對試點省市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資金托管機構再擔保公司提出指導性要求,明確了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要求試點省市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製定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的實施細則,研究建立資金使用的長效機製。

  總體來看,《通知》內容有以下突出特點:第一,進一步突出了各試點省市再擔保公司對代償補償資金的管理功能。《通知》規定,試點再擔保公司負責受托管理和運營代償補償資金賬戶,包括項目確認、受理及審核,製定代償補償方案,撥付代償補償款項,收繳項目追償匯款,以及其他常規性資金運營等事項。第二,進一步拓寬了支持範圍。《通知》規定,代償補償資金的支持範圍是2015年7月1日起開展的新增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再對小微企業所在行業及產業提出限製性要求。第三,明確提出由再擔保結合本地區實際,選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擔保項目風險分擔比例、代償補償條件、風險控製措施等,並選擇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或上浮低於20%(含)的銀行機構優先合作,對構建良性銀擔合作關係提出建設性意見。第四,增加了多層次比例補償的製度設計。《通知》規定,當符合支持範圍的項目代償發生時,再擔保按照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補償代償機構時,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20%、15%、10%的補償相關機構。這意味著符合支持範圍的擔保機構隻要獲得再擔保公司15%的代償補償,就可獲得額外10%的財政資金補償;同時,符合支持範圍的擔保機構最高可獲得75%的代償補償。

  隨著《通知》的出台以及各省市實施細則的逐步落地,各試點省市再擔保機構的公信力和政策引導作用將得到進一步強化。當前,北京再擔保公司已著手同市經信委與市財政局開始接洽,全力搶抓本次政策落地實施契機,力爭進一步優化北京市支持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體係,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應有貢獻,也力爭將北京再擔保模式在全國範圍內打造為行業標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