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擔保業協會關於訴訟財產保全擔保試點工作兩年綜述

2015-11-17

  自2012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高院”)製定《關於立案階段財產保全試點工作若幹規定(試行)》並組織開展財產保全試點工作以來,北京市財產保全工作取得了顯著的規範化發展,特別是2014年市高院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並製定《信用擔保公司名冊管理規定(試行)》後,各試點法院、案件當事人、入圍擔保公司三方主體在財產保全擔保工作中充分履行各自職責,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業務模式,有了明確的體係架構和程序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試點工作的階段性要求並起到了司法為民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的良好效果。北京信用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擔保協會”)在試點工作中積極配合市高院開展相關工作,為規範北京市擔保行業內成員認真履行司法文件,全力做好訴訟財產保全擔保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訴保”或“試點工作”)。現就目前試點工作情況綜述如下。

一、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工作基本情況

  北京市高院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可以分為兩個階段。2013年為第一階段,這一年有四家法院、五家擔保公司列入試點範圍;2014年為第二階段,有九家法院、九家擔保公司進入試點範圍,且北京市城區內法院基本全部覆蓋。從財產保全擔保規模上看,2013年開展試點工作以來截止2015年6月底,北京市各擔保公司累計出具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函金額1716492萬元,解保額度457918萬元,出險項目為0,幫助千餘戶訴訟當事人解決了訴訟保全擔保難題,同時保證了法院開展財產保全工作的風險可控性。

  北京市的財產保全擔保試點工作走在了全國的前列,上海市、安徽省分別於2014年7月和8月相繼出台規範財產保全及信用擔保內容的法律文件,其中有較多內容借鑒了北京模式。應當說,北京模式是財產保全擔保領域內的前沿性探索和有效嚐試,在探索過程中,既有良好經驗的積累,也有新問題的出現,但總的來講發揮了積極有效的能動司法作用。

  試點過程中發生的案件類型主要有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增資糾紛、借款糾紛、清算責任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保函欺詐止付、保證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等。

  歸納起來,前期試點工作取得了以下幾個方麵的成效:

1、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試點工作開始之前財產保全最主要的擔保形式是傳統的貨幣擔保和實物擔保,當事人訴訟成本較高,引入試點擔保機製後,大大減輕了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訴訟經濟壓力。試點工作中的當事人選用擔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申請法院保全相應資產後,均表示試點工作使其主張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積極保護,使司法公正之原則得到了很好的彰顯。兩年來,試點工作在社會上得到積極反響,並在涉及訴訟糾紛的人民群眾(尤其是弱勢群體)中得到廣泛讚譽。

2、對法院執行工作增加了有力保障。

  擔保公司保函的出具使財產保全工作和案件審理後的執行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也有效遏製了被申請人對財產的轉移、隱匿、變賣、毀滅和處置行為。如果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切實的執行,就不能起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故執行工作在法院近年度工作報告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長時間以來,在執行階段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問題都在困擾著執行法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鬧訪、纏訪以及多重影響法院正常工作的情況,“執行難”問題破壞著司法秩序也損害了法律尊嚴。本次試點工作從執行難問題事前防範的角度出發,在立案階段的源頭開始做出保障措施,真正有效的起到了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良好作用。實踐表明,在訴訟階段進行了有效保全的案件,在執行階段遇到的障礙相對較小,生效判決所確認的權利義務能夠及時實現,為預防和解決“執行難”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增加了訴訟調解結案機率,加快了案件審理的效率。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特色製度和優勢製度,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法治要求下,調解工作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調解結案率成為一項重要的指標。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措施的落實可以促使被申請人感受到明顯的訴訟壓力,有助於平衡原被告當事人訴訟地位,促使雙方協商談判並達成調解。本次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被申請人不再抱有僥幸逃避心理而增多了談判的主觀意願,調解結案的比例因此得到明顯提升。

4、初步形成了規範、有序的財產保全擔保市場。

  從國務院近期召開的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多次會議可以看出,國家對擔保行業持積極推進、鼓勵發展的態度。試點工作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有助於提高擔保機構服務能力,也健全了擔保業務服務市場。試點工作將擔保公司的信用擔保引入財產保全領域,不僅是對國家政策的響應,同時也可以充分利用有關政策和社會資源為司法所用,充分發揮財產保全製度的功能與作用。從兩年試點工作情況來看,北京市範圍內已經初步形成規範、有序、健康、成體係的財產保全擔保市場,各級法院、各入圍擔保機構、訴訟當事人已經能夠按照市高院要求各司其職、較好的完成案件財產保全工作,同時在司法領域內的認知程度也已經有了明顯的普及,試點工作在初期取得了較好的成果。

二、目前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

  試點工作雖然開拓了新的局麵,發揮了財產保全的積極作用,完善了民事訴訟法相關製度,但也在初期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責任不清、適用不統一的問題,就此市高院和擔保協會多次組織試點法院和入圍擔保公司進行座談,總結出目前主要存在包括財產保全擔保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兩方麵的相關問題,具體內容及針對問題的建議請見本綜述後附文件:附件一。

此外,對於訴訟財產保全擔保試點工作中出現的保險公司未經市高院批準開展訴保業務的新情況,擔保協會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了解,具體分析內容請見本綜述後附文件:附件二。

三、對財產保全擔保工作的展望

  對於北京高院立案庭組織的財產保全試點工作,北京信用擔保業協會高度重視並積極配合推動,在各級人民法院業務指導和入圍擔保機構的規範操作下,擔保協會希望將北京市訴保業務發展成為規範、健康、有序的專營擔保業務產品,使其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充分發揮維護法治、保障民生、促進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北京市法治建設的積極作用。

  擔保協會建議法院在嚴格設定入圍條件、保持優勝劣汰動態調整機製的基礎上明確入圍擔保公司在試點法院的認可地位,並進一步完善相關製度性文件。擔保協會作為北京市擔保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也將建立完善相關行業標準,實時向法院反饋重要業務數據,幫助法院做好動態化管理工作。

  在風險分散機製上,擔保協會建議采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維度進行規範調整,也就是事前入圍條件規範、事中協會動態管理、事後分險補償的思路。在事前,對入圍的擔保公司提出較高資質條件要求;在事中,由擔保協會幫助法院做數據采集和反饋工作,協調行業規範發展;在事後,建議訴保業務統一納入再擔保體係,由市財政通過再擔保公司提供分險補償資金,一方麵分擔了擔保公司的代償風險,另一方麵通過批量性質的數據收集可以配合信用擔保協會做好動態管理。我們認為,通過上述整套流程設計,才能真正做到進退有序自如,在做好人民法院財產保全“風險防火牆”的同時,促進該項業務健康、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更好的發揮財產保全擔保業務的社會效益功能。